長榮航空公司  
行動網 |常見問答 |友站聯結 |網站導覽 |與我聯絡 |人才招募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Deutsch
電子機票
一般機票
契約條款
票務常見問答
機票交易須知範本
   
契約條款
 
 

貴客注意事項:

※請點這裏下載契約條款(PDF格式檔案,您可免費下載Adobe Reader軟體閱讀)

  1. 請詳閱本機票中有關貴客權益之各項條款內容。
  2. 若貴客行程不適用華沙公約之規定及限制時,則適用中華民國之「民用航空法」及「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規定,其賠償額之標準為: 對每一乘客之死亡為新台幣三百萬元;重傷者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非死亡或重傷者,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對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
  3. 本機票必須按票聯之順序使用,否則航空公司將拒絕貴客使用。
  4. 旅客啟程第一聯之國際行段機票未使用,而由第二聯或其他中途站始用者,長榮航空可視該機票為無效票而拒絕受理。
  5. 持用特種票旅客,請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洽詢有關該特種票之規定及限制。
  6. 本機票票聯內所列時間為班機起飛時間。為使貴客能於足夠時間內完成登機報到手續,務請至遲於班機起飛前1小時到達機場櫃檯辦理報到。航空公司對於旅客因遲到而無法登機者不負任何責任
  7. 航空公司雖將盡力提供旅客機位或預選座位之需求,但航空公司並不保證給予任何或特定座位,縱使貴客之訂位已確認。

敬告乘客有關長榮航空之責任:

長榮航空單獨覆行之運送,將適用下列規定:

  1. 對於任何依華沙公約第十七條請求賠償可填補性的損害,長榮航空不主張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責任限制。
  2. 對於賠償請求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之部分,長榮航空不行使華沙公約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任何抗辯。
  3. 除前二項之規定外,對於任何依華沙公約所為之賠償請求,長榮航空保留所有依華沙公約得行使之抗辯。對於第三人,長榮航空亦保留所有得向任何他人追索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攤還或補償的權利。

往來於歐洲共同體或歐洲共同體間的運送,長榮航空自願遵照歐洲共同體會議所通過之第2027/97號規章,對於乘客死亡或體傷所受損害之賠償,放棄任何金額的限制;對於第一個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請求,亦放棄行使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害發生的抗辯;倘有死亡或體傷之情形,對於有權受領賠償之人,長榮航空將依其請求並視所受困苦情況預付部份金額,以應付其經濟上的急需。

所有適用規定之全文,請參閱長榮航空的運送約款 (旅客及行李) 之規定。

「華沙公約」係指附隨於機票之契約條款所述之華沙公約。

「特別提款權」係指國際貨幣基金所定義之特別提款權,將依國際貨幣基金所使用之計值方法折算為各國貨幣。

手提隨身行李:

  1. 每位旅客僅能攜帶一件手提隨身行李進入客艙,該件行李應以可安全放置於座椅上方之置物櫃內或座椅下為準。其長、寬、高不得超過22 X 14 X 9 英吋(或56 X 36 X 23公分),且其重量以7公斤為限。
  2. 為了客艙內的安全與舒適,超過上述件數、體積及重量限制行李皆應托運。若其總重量超過免費行李額度,則須支付超重行李費。
  3. 若其總重量超過免費行李額度,則須支付超重行李費。 除了免費手提行李外,旅客欲攜帶體積較大之貴重、易碎物品和樂器等隨身行李,則須事先購妥額外之機位,以便能妥善放置於該額外之機位上。
  4. 有嬰兒同行的旅客可免費攜帶一部全摺疊式嬰兒車或嬰兒睡籃;行動不便者可免費攜帶一部可摺疊式輪椅,但在客艙放置空間限制下,本公司有權視實際情況而決定將其裝於貨艙。
  5.  詳細說明請參閱長榮航空網頁www.evaair.com。

 基於飛航安全,於行李之內不得攜帶,如下所列之危險物品:

  1. 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噴漆、殺蟲劑等。
  2. 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3. 爆裂物: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品: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點火器及相關可燃固體等。
  5. 放射性物品。
  6. 具防盜裝置之公事包或小型手提箱。
  7. 氧化物品:例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8. 毒物(劑)及傳染物: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違禁品:如磁化物類(磁鐵)、具攻擊性或刺激性之物品(如:刀劍棍棒類、弓箭、防身噴霧器、電擊棒等)。

機位再確認:

如果您的訂位紀錄中留有當地聯絡電話,或已確實搭乘訂位紀錄中的前段班機,續程或回程就不必於起飛前辦理機位再確認。

乘客須知:

貴客行程之停留地或目的地如在起程國境外者,得適用華沙公約。該公約規定並在多數場合限制運送人對乘客死亡受傷及行李滅失損害之賠償責任(請參閱「對國際線乘客有關賠償責任限額之通告」及「行李賠償限額之通告」)

 

契約條款:

  1. 本契約所稱「機票」係指本機票及行李票或使用電子機票時則為旅客行程表及收據(本契約條款及乘客須知為其一部份),所稱「運送」即係運輸,所稱「運送人」係指依據本契約運送或承運乘客或行李或擔任附帶於此項空運之其他服務工作之航空運送人,'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發的旅客行程表/收據、電子票聯及可適用於登機之文件。所稱「華沙公約」係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之國際空運統一規章公約或指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所修訂之該項公約(以適用者為準)。
  2. 依據本契約之運送,受華沙公約所定有關責任之規定及限制之約束,惟不屬該公約所稱「國際運送」者除外。
  3. 在不抵屬前項規定之範圍內,每一運送人擔任之運送或其他服務,應受下列之約束:
    • 本機票所載各項規定;
    • 適用之運價準則;
    • 除出入美國或加拿大國境之運送應依在各該國有效之運價準則辦理外,運送人之運送條款及有關規章,概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並在運送人各辦事處隨時備供查閱。
  4. 運送人之名稱在機票上可用簡稱,而運價準則、運送條款、規章或時間表內均列有運送人之全名及簡稱,運送人之地址應為機票上首列運送人簡稱處所列之起飛航空站,約定之停留地即係本機票所列之停留地或運送人時間表所載屬於乘客航程內之預定停留地,依本契約之運送如係由數運送人相繼完成者,應視為單一之運送行為。
  5. 航空運送人簽發在另一航空運送人航線上運送之機票及行李票,僅以後者之代理人身份為之。
  6. 運送人責任如有任何豁免或限制,應亦適用於其代理人、受雇人及代表人,以及以飛機供應運送人使用者暨其代理人、受雇人及代表人。
  7. 經簽收承運之行李應交付與行李票持票人。如行李於國際運輸過程中受有損害,應於損害發覺後即以書面向運送人提出申訴並應至遲於收到該行李後七日內為之;如有遲延,應於行李應交付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申訴。並請參閱關於非國際運送之運價準則或條款。
  8. 除機票或運送人之運價準則、運送條款或有關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機票自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依本契約運送之運費,在起運前得予變更,適用之運費如未付清,運送人得拒絕運輸。
  9. 運送人對乘客及行李當儘其所能予以適切迅速承運,時間表或他處所列時間,並非保證時間,亦不屬本契約之一部份,運送人於必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改由其他運送人或飛機代運,並得變更或取消機票所列停留地,時間表之變更無須事前通知,運送人亦不負責換接班機。
  10. 乘客應遵守政府一切旅行規定,繳驗出入境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並在運送人規定時間內到達機場。倘未規定時間,乘客亦應早到機場,俾有充分時間完成出境手續。
  11. 運送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人對本契約中任何條款均無權改變、修訂或捨棄。

    對任何違反法律或違反運送人所頒發之運價準則或規章而取得機票之人,運送人保留拒絕運送之權利。本票應適用運價規章。

行李賠償限額之通告:

航空公司對於行李之失落、遲到或損害之賠償責任,除乘客預先申報較高之價值並預付額外之保值費外,皆設有賠償限額。對大多數之國際旅程言(包括國際旅程中之國內行程部份),托運行李之賠償限額約為每磅美金玖元柒分(每公斤美金貳拾元);隨身行李之賠償 限額為每位乘客美金肆佰元。若干種類之物品得申報超額價值。若干航空公司對於易損、貴重或易腐物品概不負賠償責任。詳細資料,請向航空公司洽詢或參閱長榮航空網頁www.evaair.com。

對國際線乘客有賠償限額之通告:

乘客行程之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係在出發地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時,謹通知此等乘客,華沙公約之規定或可能適用於其全部行程,包括出發地國或目的地國國境內之航段在內。如乘客之行程係來自或前往美國,或該行程中有約定停留地係在美國境內者,該公約以及適用之運送規章中所含之特別運送契約規定,長榮航空公司及加入該特別契約之其他航空公司對於乘客死亡或身體受傷之賠償責任,在大多數情形下,以經證實之損害為限,每一乘客不超過美金七萬五千元。此項限額以內之賠償責任,並不以航空公司之過失為依據。 如乘客搭乘之航空公司非加入上述特別契約者,航空公司對於乘客死亡或身體受傷之賠償責任,在大多數情形下每一乘客以大約美金一萬元或二萬元為限。

加入上述特別契約之航空公司之名冊,在該等航空公司之售票處均有存置,可向其要求查閱。

如欲獲得額外保障,通常可向一般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該項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上述特別契約所訂航空公司賠償責任限額之影響。詳細資料,請洽詢貴客搭乘之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之代表。

附註:上述美金七萬五千元之賠償責任限額係包括各種法律費用在內。惟如提出賠償請求之在地國規定法律費用應另行計付者,則該限額應為美金五萬八千元,不包含法律費用在內。

班機超賣通告 (美國本土及美國屬地不適用):

下列通告不適用於美國開立,且自美國啟程之機票。
被拒絕登機-機位超賣
在被拒絕登機補償辦法或規則具有效力的若干國家,航空公司對因超賣而機位不足致持有確認訂位之旅客被拒絕登機時,依相關補償辦法辦理。該補償辦法之詳細內容,可向航空公司之辦公處所洽詢。 為減少「已訂位而未搭機的旅客」造成機位空置的影響,及提供機位予其他欲搭乘此一班次的旅客,航空公司得超賣航班之機位。航空公司盡力提供旅客已確認之機位,但並不保證一定有機位。

 政府徵收之稅捐與費用須知:

本機票價格得包含政府機關對航空運送所徵收之稅捐與費用。上述代表航空旅遊相當部份成本之稅捐費用,得涵蓋於票價內或在本機票稅捐欄項分別表示。貴客亦得被要求給付尚未收取之稅捐與費用。